整理人:陈鸣鹤(“最高判例”公众号)
(资料图片)
以下内容系根据民法典、九民纪要、破产法、民诉法及最高法院裁判观点梳理形成,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一、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三个条件及一种例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539条、540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的规定,以及第152号指导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255号案例的裁判观点,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注意3个条件和1种例外情形:
1.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明显不同。债权人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须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件: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应主要指优先债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民法典》第538条、539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
2. 例外情形:根据第152号指导案例,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民法典》第538条、539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此情形下,并不要求债权人须具备“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这一条件,亦未要求债权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
3. 另外,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二、相关法条
1.《民法典》
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40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企业破产法》
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三、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0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2. 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 实体要件,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4. 时间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参考案例:《徐文娟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229号,裁定日期: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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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法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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